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燃气经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 :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二,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属突?发事故?的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逐【步实行合理》定价 ?  ?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 ,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增,加燃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必须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入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居民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验收、抄!表、检修等工作  ! 燃气用户应当爱!护燃气设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加收应【缴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它用户加!收应缴气费》2,。‰的滞纳《金连:续,3个月不缴纳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   因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对【注册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校验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如有异议】也可以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