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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 ,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二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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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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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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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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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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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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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
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属突!发事故的《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逐步实?行合理定价
】。
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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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增?加燃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必须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入《。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居民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验收、抄【表、检修《等工作 《
?燃气用户应当爱护燃!气,设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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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加收应缴》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它:用户加收应缴气费】。2‰的滞《纳金连续《3个月不缴纳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
因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对注册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校【验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如有【异议也可以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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