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燃气经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 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
第二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属【突发事故《的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逐步实行合理定价!
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增加燃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必须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入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居民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验收:、,抄表、检修》等工作
—
,燃气用户《应当爱?护燃气设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
《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加收应缴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它用户加收应【缴气费?2‰的滞纳》金连续3个月不缴纳!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
【
因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对注册!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校验: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如有异议】也可:以,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