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 ?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二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  :  :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 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属突发】事故的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逐步实行【合理定?价   》。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增加】燃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必须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入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居民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验【收、抄表、》检修等工作  【 燃气用户应当爱!护,燃气设?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加》收应缴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它用户》加收应?缴气费2《‰的滞纳金》连续3?个月不缴纳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   因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对注册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校验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如有异议—。。也可以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