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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燃气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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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 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二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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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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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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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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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属突发—事故的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逐步实—。行,合理定价
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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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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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增加:燃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必须: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入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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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居民《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验收、抄表—。、检修等工作—
燃气用户】应当爱护燃气设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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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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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加】收应缴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它用户加《。收应缴气费2‰的滞!纳金连续3个月【不缴纳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
因】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对注—册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校】验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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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如有异议也可—以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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