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四《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 】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二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 ,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 ,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属突发事】故的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逐?步实行合理定—价   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增—。加燃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必》须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入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居民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验收、《抄表:、检:修,等,工作 ?  燃气用户应当!爱护:燃,气设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加收应《缴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它用户加收》。。。应缴:气费2‰的》滞纳:金连续3个月不缴纳!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   》因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对注册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校验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如有异议也可以!。。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