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 !含液化气区》域管道供气》),实行:统一经营 第二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有:长期: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二):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贮:存、输配、充装设施!;, :  :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 》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 第二十五—条 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的》热,值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保》证正常?供应和燃《气质量 《  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属突【发事故的应在—处理事故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二十八条《 燃气价格应—在供:气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生活用气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气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逐《步实行?合理定价   】燃气价格的》调整: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  《  需要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增加燃气!设施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必须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入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 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居民》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积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的施工、验!收、抄表、检修等】工,作,   燃气用【。户应当爱护燃气【设施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依法认可的燃!气计量器具的记录】为准:。 ,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用》户在接到气费—收缴: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气,费逾期未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加收应缴气!费1%?的滞纳金对其它【。用户加收应缴—。气费2?‰的滞纳金》连,续3:个月不缴纳气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有权—中止供气用户再【申,请用气时《必须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 —  因《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收气费《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对注册燃》气,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校—验经过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检《定误差?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第三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如有异议也】可以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投诉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