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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道,路、停车《场及出入口》 : 第?。六十条 《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8:%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三)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 (四)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1米; —   (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  (六)》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m;:   《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 10》-14m;   !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  :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 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应《不小于150米【,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不少于4×4米】(净高净宽》)的消防车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80米】时应设连同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 第六十》。三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五)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新建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六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设!右,转出入?车,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 ,。 : , 《 —。   》 露!天(平方米/—车位) — 室内】(平方米/车位【) 【。 ?路边(平方米/【车位) — ! :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 《。 30-35 】 【16-20 【 ! 】 , 自行?车,停车场 《 — 1?.5-1《.8 ! 1.《8,-2:.0 ? — 1?.0-1《.,5 : ! 》    注 —。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大型汽车2.5铰接!车3.5 】 第六—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宜符合【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见附表—5,)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