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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建筑基地—环境 》 第六十七》条 :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成片统【一开发的新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不》低于25% 【 《 第六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 第六十九条 】。 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 第七十条 【 位于旧城区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  《   F=M×N !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 》 》 》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 (【单位米) 】 ? 有效系数(【N) 】 》 《 小于、!等于1.《5 《 0.】70 — 【 ! 大于1.》5小于、等于—5.0 ! , 0.《50 》 ! 【 大于5.0小于!、,等于15.0 ! 《 0.30 ! , 】 !大于15《.0: 】 ,0 【 ! , , 第七十一—条 根据湘西自】治州城镇建设中充】。分,体现民族特色的【若干规定(州政发〔!2004〕》6号)中确》定的区?。域或地段其建筑基】地内的建筑应—突出民?族特色 》 》 第七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的建筑要!按,照有关规范做好【人防设计《、无障碍设》计和节?能,减排设计《并与市政公用设施布!局相适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