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和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以建筑檐口》高度: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 》第,二十五?条, , 根据日照、通【。风要求?和城镇?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   (一》。)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 ?。 ? 【     ! ,   ?  布置 ! 》 ? ? ? 《       区!位 —。 】 : 《 ?。 方位?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 , 最小— 》 建《筑 !间距 》 》6米 】 — :。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 》 ?0-45°》 《 1.1H! !0.8H 【 《 0?.6H ! 0.5H【 , 【 《 【 ≥45° 】 0】.9H 《 ? , : ,。 0.6《H 】 0.5H ! —0.4?H, , : 》  】  (二)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区 !。。 》 【 ? ?  :  :  :   ?   ?  :    区位 】 : : 《 , ? 《 ? , 两建筑夹》。角 ? 《 ?新,区 【 , :。旧区 ! 最小《建筑间距6米 ! 】 《 R【≤30°《 】 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 【 , — 》 ? , 3:0°<R<60°】 !0,.7H 【 ? , 0.6H ! 【 《。 : ?。 ,R≥60《°, !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 】 !  《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为南》向建筑檐口》。高度;表中R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第二十六》条 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檐口《高,度H的?确定 ?   》。 (一)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底—层连成?一片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 ?   (《二,)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H?可增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 》 ,。 第二十七条 !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情况:除外)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符合下】表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方 位 【 ?        !     》   ?    间距—类区: ? ?  — ,        】  间?距 《 高!度, : 新区! !旧区 《 ! 】 :0-:45o 《 ? H<—50m 】 24—+0.2H 【 17!+0.2H — !。 《 H】≥50m ! : 29+》。0.1H《 , 《 22—+0.1H ! 》 ? ? ? ≥45o 】 》 H<50m ! — 22+0》.1:H !。 15+0.—1,H !。 ? — H》≥50m — 《 25+0.】05H?。 , ,。 《 18+0.0!。5H 【 ? —   ?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檐口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檐【口高度?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 《 ?  :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窗户的不—。小于13米 ! ,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各:专业规范要》求无专业《规范要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1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第三十二!条 单位内部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建筑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 :。     旧城【区改造毗邻周边单位!或,个人永久性》建筑建设时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规定—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单位及】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