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和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以建筑?。檐口高度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
《 第二十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要求和城镇】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
(一)【。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
》
》
】 , 【 , 布置
》
《 ? ?
】 》 《。。 区位 》。
!
— : 方位【 ,
— 平行布置 【
》 垂直》布置
《。
最】小
【 建筑
》
间距!
6!。米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 旧区
—
》。 : :
【 0-45°
】
— 1.1H
【
, 0【.8H?
》。 ? 0.6H
!。 》0,.5H
【
《
》
— ≥45° 【
】0.9H 》
《 , ?0.6H
! 《0.:5H
【 0》。.4H
—
—
《
? (二)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区
—
【
— ? ! 》 区位 】
》。 》 , ,
,
!两建:筑夹角 《
— :新区
— : 旧区
】 —最小建筑间》距6米
—
!。
【 :R≤30° —
,
? :。 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
:
, 《
—
》 3《0°<?R<60°
【
》 0?.7H
! 0.6—H
?。
【
》
R】≥,60:°
! 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
《
!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为:南向建筑檐口高度;!表,中R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 , 第二十《六条 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檐口高?度H的确定
【。 》(,。一)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底层连成【一片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二:)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H可增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
》
:
, 第二十七条【。 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情况《除外)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
? 第二《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符合下表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方 位 —
,
! 》 《 : 《 间?距类区?
! — 间!距
《 , 高度!。
!。新区
《
旧】区
—
!
》 0-4》5o
》 H<5】0m
! 24+0.【2,H
?
》 17+0.2】H
》
【
【 ?H≥50《。m
】 29《+0.1《H,
— 22+0.】1H
》 ? ,
】 ≥4】5,o
》 : H<5》0m
《
: 22【+0.1H —
《 15+0.!1H
》 :
【 ,
H!≥50m《
】 25+《0.05H
【
? 18—+0.05H—
! :。
《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檐,口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檐—口高度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
—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窗户的不小于13】米
】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各专:业规范要求无专业】规范要?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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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1《。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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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单位内部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建筑—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 旧城区改造!毗邻周边单位—或个人永《久性建?筑建设时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规定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单位!及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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