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和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以建筑檐口》高度:及建筑方位角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
》第,二十五?条, , 根据日照、通【。风要求?和城镇?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 (一》。)平行布置和垂【直布置间距控制
!
?。
?
【 ! , ? 布置
! 》 ?
? ? 《 区!位
—。 】
: 《 ?。 方位?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 , 最小—
》 建《筑
!间距
》 》6米
】
—
:。 《 , 新区
【 旧区
! 新区【
,
【旧区
【
:
》
》 ?0-45°》
《 1.1H!
!0.8H
【 《 0?.6H
! 0.5H【 ,
【
《
【 ≥45°
】
0】.9H 《
? , : ,。 0.6《H
】 0.5H
! —0.4?H, ,
:
》
】 (二)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区
!。。
》
【 ? ? : : : ? ? : 区位
】
: : 《 ,
?
《 ? , 两建筑夹》。角
?
《 ?新,区
【 , :。旧区
! 最小《建筑间距6米
!
】
《 R【≤30°《
】 最窄处按平行方】式控制
【 ,
—
》 ? , 3:0°<R<60°】
!0,.7H
【 ? , 0.6H
!
【
《。 : ?。 ,R≥60《°,
!最窄:处按垂?直方式控制
】
!
《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为南》向建筑檐口》。高度;表中R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 第二十六》条 居住建筑—计算间距时其南向】建筑檐口《高,度H的?确定
?
》。 (一)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底—层连成?一片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
? (《二,)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其南!向建筑计算》高度H?可增加或减去室【外地坪相对高—差
》
,。
第二十七条 !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5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第三十【四,条第五款《情况:除外)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并符合下】表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方 位
【 ? ! 》 ? 间距—类区:
? ? — , 】 间?距
《 高!度,
:
新区!
!旧区
《
!
】 :0-:45o
《
? H<—50m
】 24—+0.2H
【
17!+0.2H —
!。
《
H】≥50m
! : 29+》。0.1H《 ,
《 22—+0.1H
!
》 ?
? ? ≥45o
】
》 H<50m
!
— 22+0》.1:H
!。 15+0.—1,H
!。
?
— H》≥50m
—
《 25+0.】05H?。 ,
,。
《 18+0.0!。5H
【
?
—
? 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表中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檐口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檐【口高度?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
《
? :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 《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窗户的不—。小于13米
!
,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各:专业规范要》求无专业《规范要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1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第三十二!条 单位内部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建筑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
:。 旧城【区改造毗邻周边单位!或,个人永久性》建筑建设时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规定—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单位及】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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