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镇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湘西自—治州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见附表》3)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三】)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离—界距离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五—)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 (六)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建筑《间距的?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附表3!的最小距离 】   ?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应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     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湘西自治州】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见附表4》)所:列值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六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界限要求—。的前提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2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招牌、!灯饰等?可,适当突入道路规【划红线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 第三十九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应划定建筑】控制区除《。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控制区的宽】度规:定如下 【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  《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    (【四)乡?道不少于5》米; 》    《(,五)高?等级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耕种或绿化;!经规:划管理部《门、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满足行车视】矩 【 第四《十条 ?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同:时应符合《河,道管理?等有关规范和规定】要求 】 第四十一—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二)铁路弯】道处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油库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确—需,立,即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