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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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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0.!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见附表2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0.5万平方米【的,重要: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0.5万平方米的一!般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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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800?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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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四》)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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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建筑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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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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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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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等:于,4小于6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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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
《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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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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