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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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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0.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见附表2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0.5万平方米的】重要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新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旧城区建筑用地!面积小于《0,.5万平方米的一般!区域或地段的建【筑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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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80—0平:方米、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 ?。(四)?。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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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
第二》十二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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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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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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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于2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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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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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于—、等于4小于6【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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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 《。 (二)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 (?三)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四)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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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六)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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