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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设施用地!(C); —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八)绿】地(G?); 《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一)【普通仓库用地(W】1)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一—。)铁路用《。地(T1)》。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 (二)公》路用地(T2)高】。速,公路和一《、二、三、四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三)管道运输用地!(T3)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四)港【口用:地(T?4,)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五)机《场,。用地(?T5:)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 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一)道】路,用地(S1)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交叉路口!用地;    (!二)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    (—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 , (二)交》。通设施用地(—U2)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三)邮电!。。设施用地(U3)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 ,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 第十二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一?)公共绿地》(G1)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 , (二)生》产防护绿《地(G2)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 (一)军事—用地(?D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   (二)外事】用地(D2》)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  (三《)保安用地(D【3)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