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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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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供热: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复《核,:不得拒?绝热用户的复核请求!,未经复《核,或复核不达标的可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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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改变用?热设施运行方式【等,,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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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应对—。自用:用热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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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未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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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连《接供热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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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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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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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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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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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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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或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用【热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用热费的,供【热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报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中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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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城市集中供热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应】由供:热经营企业》提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供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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