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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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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供热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复核,不得—拒绝热?用,户的:复核请求,未经复核!或,复核不达标的可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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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改变用热设【施运行方式》等,,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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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应对自用!用热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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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未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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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擅?自连:接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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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设施; 《
】。。 ,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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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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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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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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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或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用热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用热费的》,,供热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报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中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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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城市集中供】。。热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应由供!热经营企业提—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供【。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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