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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热管》理, , 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供热】。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复》核,不得拒绝—。热用户的复核请求】,未经复核》。或,复核:。不,达,标,的,可不予供热 】 》 ?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改变用热!设,施运行方式等—,,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用热费 】 【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应:对自用?用热: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 》 】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未?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连接供热管》网,;, —    — (二)擅自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设施《; —   —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  》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   》  (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管理; —  !   (《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或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用【热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用热—费的,供热》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报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中止》。供热 ! 《第三十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城《。市集:中供热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应—由供热经营企业提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供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