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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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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用热!手续供热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复核,不得拒绝热用!户的复核《。请求,未经复核或】。复核不达标的可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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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停,用或恢?复用热、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改,变用热设施》运行方式等,应当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减少用热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用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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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应对自【用用热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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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未》经供热经营企—业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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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连接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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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擅自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设施【。;
】 , 》(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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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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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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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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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或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经营企业缴【纳用热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用!。热费的,供热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报》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中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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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城市】集中供热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应由供热】经营企业提》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供热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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