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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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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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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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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保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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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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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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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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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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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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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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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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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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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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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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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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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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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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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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