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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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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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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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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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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保】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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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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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 (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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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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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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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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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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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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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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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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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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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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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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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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