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一)?。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二)确保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 ,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 (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 (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 (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 ,
:
第十八!条 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
》
《
《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 《
,
?
》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
—。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