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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   ?  (一)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 :    ! (二)确》保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  !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 , ?     (【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     (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 》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 】 :。。第十八条 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 】 , : : 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 》 ! : ,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 《 《 ,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 ! 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