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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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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集中供热经营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管理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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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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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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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保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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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不同?朝向不同层次的热用!户设立?测温点?,定期测《温,:并做到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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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供热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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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管理【和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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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采暖期日!报表,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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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许经》营协议和供热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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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供》热价格、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市—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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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市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遇异常气候需延!长或缩?短供热?。期限,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可决定》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日期,?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执行供热,超供【或,缩短时间的用热【费根据实《供天数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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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为18℃】。±2℃,不低于16!℃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标准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和合同》约定保证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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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向热用户供热,】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按照计?划需要局部降—压和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发!生重大故障》的,,应当立即》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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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热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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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或合同约定标准!时,有权要求供热】经营企业采取措施达!到标准温度供—热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热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校验,校!验费有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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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计量仪表铅封—、中断计量》仪表的电源、移【动,计量仪表及》阀,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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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供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出示企业的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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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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