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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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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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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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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并入》城市供热主管—网,时,给予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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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设《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环保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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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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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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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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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材!料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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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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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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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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