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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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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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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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并入城市供热主】管网时,给予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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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设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环!保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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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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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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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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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材料?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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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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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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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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