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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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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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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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并入城市供热主【管,。网时,给予相应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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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设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环保?。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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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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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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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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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材—。。料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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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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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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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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