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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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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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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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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并入城?市供热主管网—时,给?予,相应优惠 》。
】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设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环!保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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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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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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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材!料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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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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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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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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