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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新,区开发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 《 : 第【九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市?集中供热《规划,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并入城》市,供热主管网时,给予!相应优惠 【 ,    】 在集?中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用热设施建》设与民用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点、源的,环保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 :。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 , 《 第十二—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材料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第十《四条: 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达到节能】和热计量的要求,】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按照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