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等设施《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贸易结算水】表及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贸:易结算表以》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住】宅,楼层较?高城市公共供水设计!压力达不到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由用户设立—加压泵站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
《 : ,。
(一)从取水】。口到贸易《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
(二)贸—易结算?水表以内包》括贸:易结算水表、水表井!。、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拆、:改、更换贸易—结算:水表;
第三【十六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工艺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