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等设施—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贸易结【算水表及《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贸易结算》表以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住宅楼层较高城【市公共供《水设:计压力达不到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由用户设立!。加压泵站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 】 :   (一)从】取水:。口到:贸易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 (二)贸易结算】水表:以内包括贸》。易结算水表、水表井!、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拆、【改、更换贸易结算】水表; 《 第三十六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 ,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  : ,。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工艺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