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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等设施《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贸易结》。算水表及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贸易结】算表以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住宅楼层较高【城,市,公共供水设计压力达!不,。到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由用户设立—加压泵?站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 】   》。 (一)》从取水口《到贸:易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二)】贸易结算水表—以,内,包,括贸:。易结算水表、水表】。井、: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拆】。、改、更换贸易结算!。水表; 第三【十,六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 ,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工艺?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