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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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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等设施 》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贸易结!算,水,表及: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贸易结算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贸易结算表》以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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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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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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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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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四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住宅楼层较高】城市公共供》水设计压力达不到的!。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由用【户设立?加压泵站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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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取水口到—贸易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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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结算水!表以内包括贸易结】算水:表、水表井、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拆:。、改、更《换贸易结算》水表;
第三十】。六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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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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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工艺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消防单位应在火警!后3天内将失火【地点、?时间、用《水量报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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