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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用?。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贷款等办法解决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