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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用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贷款等办法解决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