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除紧急!抢修外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2,4小时前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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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用户接用自来【水,(包括?改表、?移位、新《接水、进水管径改变!等):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近、远期用水规划】及,有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接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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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所—欠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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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本供水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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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生产、经营!、生活?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贸易结算水—表计量?;现有住宅分户【。。贸易结算水表的应】当逐步安装、改【。造,、抄表到户 【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市,政建设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水价计收水费—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月抄记用】户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禁止?无故估表用户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水,费,逾期按日加收应【交,额0.5%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可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
:由,于用:户原因造《成停水的在》恢复用水时用户【应办理恢复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及滞纳金并【按,管径大小《缴纳复装工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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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者非用户管理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要求其纠正外—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两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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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用》。户用:水计划量《。以上年?度实:际用量按月核定如】用户用水《性质或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提前两个月》。报,城,市供水企业
【第四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户对贸!。。易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快慢误差率超!过规定的误差率【的检:验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支付》并按校验《。结果调整用》户当月差额水费;误!差,率不:。超过规定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支付 《。
用户安装的】内部计量《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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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禁: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未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单位》。或个:人擅自启动旁通、使!用消火?栓(火警期除外)】取水:用于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按盗用水论】处公共供水企—业按其管道口径流量!和时间征收水费
!。第四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用户应积极】配合不得借口刁【难,或拒:。绝、阻?碍
第五十条【 鼓励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城?市供水事业》对主动报告管道【漏点、检举窃水或危!害城:市供水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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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水价?应在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对非居民用水【将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并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对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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