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3-2004 建标库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7.1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消防车的,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

    2  无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30L/s。

    3  火车装卸油品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4  有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20L/s。

    5  无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6L/s。

    6  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7.3  火车、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干粉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  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