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7.1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消防车的,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
2 无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30L/s。
3 火车装卸油品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4 有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20L/s。
5 无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6L/s。
6 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7.3 火车、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干粉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4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2 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冷却水量不应小于15L/s,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