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5.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5.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总容量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大于2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和辅助水枪(水炮);总容量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20m3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5.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8.5.4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计算。
2 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8.5.5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与冷却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4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2 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2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8.5.6 辅助水枪或水炮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8.5.6 的规定。
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较大者确定。
8.5.7 总容量小于22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连续供水时间可为3h;其他储罐或储罐区应为 6h。
8.5.8 储罐采用水喷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喷头应按储罐的全表面积布置,储罐的支撑、阀门、液位计等,均宜设喷头保护。
8.5.9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量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不宜少于两条,均匀布置。
2 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小于15m的地点。
3 控制阀至储罐间的冷却水管道应设过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