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8.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4.2 油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的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浮顶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立式油罐、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除1与2款规定外的油罐区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4.3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的固定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连锁程序操纵功能。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0m3的浮顶油罐,其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应具备自动操纵功能。
8.4.4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规定执行。
8.4.5 油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0m3的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10000m3、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与单罐容量小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单罐容量不大于500m3的固定顶油罐、卧式油罐,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4.6 油罐区消防水冷却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的地上固定顶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油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油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油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 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油罐可不冷却。
3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及距着火油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油罐应冷却。
8.4.7 油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立式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 8.4.7 的规定。
2 着火的地上卧式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0L/min·m2,相邻油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3.0L/min·m2。冷却面积应按油罐投影面积计算。总消防水量不应小于50mm3/h 。
3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相邻罐的冷却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1/2。油罐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应根据设计所选的设备进行校核。
注:Φ16mm水枪保护范围为8~10m,Φ19mm 水枪保护范围为9~11m 。
8.4.8 直径大于20m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其他立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地上卧式油罐的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h。
8.4.9 油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冷却喷头,喷头的喷水方向与罐壁的夹角应在30°~60°。
2 油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无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圈管。
3 当储罐上的环形冷却水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且应分别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4 冷却水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距罐基础顶面应大于300mm,且集锈渣的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00mm。
5 在防火堤外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放空阀。
6 当消防冷却水水源为地面水时,宜设置过滤器。
8.4.10 偏远缺水处总容量不大于4000m3、且储罐直径不大于12m的原油罐区(凝析油罐区除外),可设置烟雾灭火系统,且可不设消防冷却水系统。
8.4.11 总容量不大于2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100m3的立式油罐区或总容量不大于500m3、且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m3的井场卧式油罐区,可不设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