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消防给水
8.3.1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应满足水质、水量、水压、水温要求。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处理达标的油田采出水能满足消防水质、水温的要求时,可用于消防给水。
8.3.2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给水合用一个给水系统,系统供水量应为100%消防用水量与70%生产、生活用水量之和。
8.3.3 储罐区和天然气处理厂装置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应采用易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将管网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从消防泵房至环状管网的供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其他部位可设支状管道。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井和管道等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采用半固定低压制消防供水的站场,如条件允许宜设2条站外消防供水管道。
8.3.4 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同时满足最大一次火灾灭火和冷却用水要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当消防水池(罐)和生产、生活用水水池(罐)合并设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当水池(罐)的容量超过1000m3时应分设成两座,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
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8.3.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压消防供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供水要求;采用低压消防供水时,消火栓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1MPa。
2 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1~5m,并应有明显标志。
3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足。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60m。当采用半固定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应由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2个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小于10m。
4 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枪供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3个出口,其中1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其他2个直径为65mm;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2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2)给消防车供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栓口与给水枪供水时相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1个。
5 给水枪供水时,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6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入口直径65mm、喷嘴直径19mm水枪及一把消火栓钥匙。水带箱距消火栓不宜大于5m。
6 采用固定式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盘直径65mm、每盘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或PQ4型泡沫管枪1支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