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3-2004 建标库

8.2  

8.2.1  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气田消防站应根据区域规划设置,并应结合油气站场火灾危险性大小、邻近的消防协作条件和所处地理环境划分责任区。一、二、三级油气站场集中地区应设置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站。

    2  油气田三级及以上油气站场内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在人烟稀少、条件困难地区,邻近消防协作力量的到达时间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

        1)油田三级及以上的油气站场应配2台单车泡沫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消防车。

        2)气田三级天然气净化厂配2台重型消防车。

    3  输油管道及油田储运工程的站场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可按下列要求设置消防车或消防站:

        1)油品储罐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的二级站场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浮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1辆泡沫消防车。

        2)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一级站场中,固定顶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或浮顶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时,应配备2台泡沫消防车。

        3)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600000m3的站场应设消防站。

    4  输气管道的四级压气站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可不设消防站和消防车。

    5  油田三级油气站场未设置固定消防系统时,如果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应设三级消防站或配备1台单车泡沫罐容量不小于3000L的消防车及2台重型水罐消防车。

    6  消防站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第8.2.6条的要求。站内消防车可由生产岗位人员兼管,并参照消防泵房确定站内消防车库与油气生产设施的距离。

8.2.2  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选址应位于重点保护对象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交通方便、靠近公路。与油气站场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2  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娱乐活动中心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应大于50m,且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段。

    3  消防车库大门应朝向道路。从车库大门墙基至城镇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二、三级消防站不应小于15m;一级消防站不应小于25m;加强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不应小于30m。

8.2.3  消防站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所设站的类别、级别、使用功能和有利于执勤战备、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小于2级。

    2  消防车库应设置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车地沟。修理间与其他房间应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与火警调度室毗邻。

    3  消防车库应有排除发动机废气的设施。滑杆室通向车库的出口处应有废气阻隔装置。

    4  消防车库应设有供消防车补水用的室内消火栓或室外水鹤。

    5  消防车库大门开启后,应有自动锁定装置。

    6  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配电室。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紧急事故照明。

    7  消防站车库门前公共道路两侧50m,应安装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消防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8.2.4  消防站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辆的配备,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计算确定,并按表8.2.4选配。

    注:1表中“√”表示可选配的设备。

        2北方高寒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解冻锅炉消防车。

        3为气田服务的消防站必须配备干粉消防车。

    2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型消防车应为大功率、远射程炮车。

        2)消防车应采用双动式取力器,重型消防车应带自保系统。

        3)泡沫比例混合器应为3%、6%两档,或无级可调。

        4)泡沫罐应有防止泡沫液沉降装置。

        5)根据东、西部和南、北方油气田自然条件的不同及消防保卫的特殊需要,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减功能。

    3支队、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的装备配备,可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4油气田地形复杂,地面交通工具难以跨越或难以作出快速反应时,可配备消防专用直升飞机及与之配套的地面指挥设施。

    5消防站兼有水上责任区的,应加配消防艇或轻便实用的小型消防船、卸载式消防舟,并有供其停泊、装卸的专用码头。

    6消防站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人员防护器材等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5  灭火剂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一次车载灭火剂最低总量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2  应按照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保持储备量,若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min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1倍。

8.2.6  消防站通信装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的规定。支队级消防指挥中心,可按I类标准配置;大队级消防指挥中心,可按Ⅱ类标准配置;其他消防站,可参照Ⅲ类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减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