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油罐区
6.5.1 油品储罐应为地上式钢罐。
6.5.2 油品储罐应分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2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同组布置。
3 沸溢性的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4 地上立式油罐同高位罐、卧式罐不宜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5.3 稳定原油、甲B、乙A类油品储罐宜采用浮顶油罐。不稳定原油用的作业罐应采用固定顶油罐。稳定轻烃可根据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用内浮顶罐或压力储罐。钢油罐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油罐设计规范的要求。
6.5.4 油罐组内的油罐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3。
2 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3。
6.5.5 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罐容量不小于1000m3时,不应多于12座。
2 当单罐容量小于1000m3或者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数量不限。
6.5.6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
2 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5.7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5.7的规定。
注: 1 浅盘式和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油罐按固定顶油罐确定罐间距。
2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3 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 高架(位)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m 。
5 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罐组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间距,可按施工和操作要求确定。
6 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6.5.8 地上立式油罐组应设防火堤,位于丘陵地区的油罐组,当有可利用地形条件设置导油沟和事故存油池时可不设防火堤。卧式油罐组应设防护墙。
6.5.9 油罐组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应是闭合的,能够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和地震引起的破坏力,保证其坚固和稳定。
2 防火堤应使用不燃烧材料建造,首选土堤,当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不燃烧材料砌筑,但内侧应培土或涂抹有效的防火涂料。土筑防火堤的堤顶宽度不小于 0.5m 。
3 立式油罐组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的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防火堤实际高度不应低于1.0m ,且不应高于2.2m(均以防火堤外侧路面或地坪算起)。卧式油罐组围堰高度不应低于 0.5m 。
4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实。严禁在防火堤上开孔留洞。
5 防火堤内场地可不做铺砌,但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等地区的罐组内场地应有防止雨水和喷淋水浸害罐基础的措施。
6 油罐组内场地应有不小于0.5%的地面设计坡度,排雨水管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向堤外,并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以渗完时,油罐组内可不设雨水排除系统。
7 油罐组防火堤上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方位。隔堤均应设置人行踏步。
6.5.10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围堰内坡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建在山边的油罐,靠山的一面,罐壁至挖坡坡脚线距离不得小于3m。
6.5.11 防火堤内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固定顶油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有效容量。
2 对浮顶油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3 当固定顶和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放火堤内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者。
6.5.12 立式油罐罐组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规定。
6.5.13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油罐或罐组四周应设导油沟,使溢漏油品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人事故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离储罐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油沟距离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5 事故存液池的容量应符合6.5.11条的规定。
6.5.14 五级站内,小于等于500m3的丙类油罐,可不设防火堤,但应设高度不低于1.0m的防护墙。
6.5.15 油罐组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两个罐组防火堤外侧坡脚线之间应留有不小于7m的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