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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插,建住宅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危】险,住房改?造,项目) 【   《  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适用于本》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 ! 第二十八条 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 —第二:十九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 ! , 第《三十条 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 】。   【  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组【团  】   插建商业【办公:项目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   】  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筑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连贯?与,过渡 — 第三十一条 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筑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分【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 《 第三十二条— ,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    ! 一、土地权属明】晰   !。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 】 ,     四—、符: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 】 第三十三条!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