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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 ,     (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  !   (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 , , 第?十三条 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   !  (一)》依据: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 , 中、—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 》     【(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 】 》。  :  (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 第十四条 【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     (】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 ? ? 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 — :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 , 】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筑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 !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 《 ,。    【 (三)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 ? 第十七】条 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特殊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  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 】。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多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  【   (二)高【。层建筑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     (—三)多?层,。建筑退侧面》地界:。不小于3米》;高:。。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5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 】 第二十一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 》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 第二十三条 !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和退地界参照!相应:规范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除大型公共建筑】等有:特殊要求外多、【高层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80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 【  》 , ,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 】     (】四):临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距及正面退》道,路红线距离》;,。临地界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正《面退地?界距离 — , ,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筑,物退地界距离—在,满足管线敷设、施】工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5:米;深?度超过3《0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