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容积:率、商业比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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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5.【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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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4.5.—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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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设施对于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2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30%—的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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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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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容积《率指标一般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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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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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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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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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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