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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地!热资源?的开采 — 第十?九,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 第二十条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二十一《条地热资源采矿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依法有?偿取得确《。实,。无条件进行招标【和拍卖的可通过协议!方,式确:定,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的必须向!社会:公布    ! 以勘探为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应》办理地热资》源有偿?开采:手,续, :。     —以地震等监测为目的!的地热井应》到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二十二】条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制度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 【 《 第二十三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采矿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 第二十四!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要求开采;因—开采地?热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交—。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   》  保证《金,数额=收交标准×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影响系数 !   ? 地热资源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缴标准为0》.0:1-0.02元/】平方米?年影—响系数为0.—2 ? 》 第二十六条地热】井,报废或?停,止,开采前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并向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返还!地热:资源采矿权人—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全额转为》治理费用由收取【。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保证【金不足以《治理的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弥补保》证金用?于治理后尚有剩余的!其余额应及时—返还地热《资源采矿权人 【 第二!。十,七,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9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 第二》十八条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   》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  ?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国有地热资源开】采企业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前】应当征得地热资源开!采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    地热资源】。采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 》第二:十九条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    (五—)地热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     国有地】。热资源开采》企业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地:热,资源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