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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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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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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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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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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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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制!定方案?对探:矿,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采取回!灌(:填,)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回灌—(填)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施?。行
【 :第十:六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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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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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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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地,热资源探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
!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转让申请】。书;
》 ,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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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热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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