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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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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第十三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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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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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制定—方案对探矿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采取回!灌(填?)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回灌?(填)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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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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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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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热资?源探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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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转让《申请书;
—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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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热《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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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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