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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 地:。热资源的勘查— ? 第十一条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 : 第十二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第十三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   《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 【 第十四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制定方案对!探矿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采取!回灌:(填)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回】灌(填)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施行 】 》第十六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 《 , 第十七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热资源探》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 》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转让—。申请书; — ,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    (五—)地热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    —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