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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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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 第十三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 ?。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
】 第十《四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制定方案对】。。探矿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采取回灌》(填:。)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回灌(!填):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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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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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地?热资源探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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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转让】申请:书;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 (五)地热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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