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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十】一条从事地热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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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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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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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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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制定方案对探矿】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采《取回灌(填)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回灌(填》)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施行
! , 第:十六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七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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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地热资源探—矿权转让后》地热资源探》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禁止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
— 第十八条—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转让:申请书;
》
, ,。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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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地:热,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
》 《(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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