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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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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民用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效选:定既有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并制定改》造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申请:用热:时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实施维?护结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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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施热计量收【费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第二十五条 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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