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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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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民用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造成效选】定既有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并制定改造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申请用热【时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实施维护结》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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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施热?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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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第二】十五条 《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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