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第十一条 》对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所需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列入房屋建设【成本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核算并出【台政府?指导:价格 ?  : ,新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热《。企业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技术测算提出供【热意见  》 对于能够—使用集中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热媒参数、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管【理、供热设施建【设、验收、移交、】。保修等事《项并将该合同交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供热单位管理到【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 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并监督》规定的实施情况防止!供热企业乱收—费 第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采购、安《装、管理、维护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产品、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供热管道覆土前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供热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设施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