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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 , 第十一条— 对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所需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列入【房屋建设成本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核算并出台政府指!导价格   【新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热企业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技术测算】提出供热意见 【。  对于能—够使用?集中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热,媒参数?、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管理、】供热设施《建设、?验收、移交、保修等!事,项并将该合同交【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供热【单位管理到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 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并监督规《定的实施情况防止供!热企业?乱收费? 第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采购、安装、!管理:、维护?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产品】、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供热管道—覆土前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供热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设施专—项验:。收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