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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第十一条】 对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所需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列入房屋建!设成本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核算并】出,。台政府?。指,导价格 》
新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热企业】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技术《测算提出供热意见 !
对于能够使用!集中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热媒参【数、: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管!。。理、供热设施建设】、验收、移交、保】修等事项并将该【合同交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供热单位管理到!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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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 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并监督》规定的实施情—况防止供热企业【乱,收费
第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采购、安!装、:管理、维护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产品、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供热管道》覆土前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供热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设施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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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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