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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
【第十一条 对—。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所需—的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列入房】屋建设成《。本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核算并出!台政府指导价格 !
新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及?。技,。术要求预《留,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供热企业负责用【户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及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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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技术!测,算提出供热意—。见
对于能够!使用集?中供热的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热》媒参数、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管理—、供热设《施建设、验收、移交!、,保修等事项并—将该合同交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供热单位管理到户!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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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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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住:建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并—监督规定的实施情况!防,止供热企业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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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采购、安—装、管理、》维护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产品、《配件和设备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供:热管:。道,覆土前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供热隐《蔽工程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包括供热《设施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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