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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滨州市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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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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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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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如实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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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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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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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满足城市环保、【。防火、防爆、抗震、!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要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传统—街区和自《。然,保护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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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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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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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城
!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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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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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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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红?线距:离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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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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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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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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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滨州:。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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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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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单位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单独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它,。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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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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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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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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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滨州市区超过4!0,%,各县、镇—超过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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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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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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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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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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