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滨州市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
】
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如实》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规定和》要求
?
: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
?
,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满足城市环保、!防火、防爆》、抗震、《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要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传统街区和自然【保护地带
》
?
: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 ,。
?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城
镇体系规【划,
》
,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红线!距离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内容
【
?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
(一)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滨州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单位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五)单独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它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
(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
(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滨州—市区超过4》0%,各县、镇【超过50%》的,;
《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
(?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 ,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
《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的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