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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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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区:域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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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抗?御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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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 (?二)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选址意见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变更用》。地性质?或用:地界限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征!用规划道路一侧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
》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时应当无条件、【无偿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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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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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土地投入使用—后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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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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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人防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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