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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区域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因抗【御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 ,。  (二)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选址意见书;】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变更—用地性质或用—地界限?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征用规—划道路一侧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时应!当无条?件、无?偿退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土地【投入使用后》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人防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