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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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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区域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因抗御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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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二)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选址意见《书;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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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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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变更用地性—质或用地《。界限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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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征用?规划道路一侧—。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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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时应当无条—。件、无偿退》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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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土地投入使—用后: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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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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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人防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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