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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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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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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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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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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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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 ,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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