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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 ?。 : 第十五条 — 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 , : 第十七条 【 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 【 ?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 第十—九条 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 第二十—条, , 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