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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 ?第十七条 》 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 》 ? ?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 , 第—十九条 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 》 第二十条 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