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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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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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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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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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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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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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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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住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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