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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    《 ?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 , , 第四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 ? 第四》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 , , , 第四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住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