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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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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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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鼓励:将集资、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换》到住宅小区内进行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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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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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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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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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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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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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住!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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