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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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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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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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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没有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小区总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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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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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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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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