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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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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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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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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没有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小区总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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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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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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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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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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