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
第五十—一条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没有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小区总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不予备案
!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