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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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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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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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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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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没—有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小区总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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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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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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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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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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