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 —第五十一条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没有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小区总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不予备》。案 :。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