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市、县】(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 【。第五十一条 —新建: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没,有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小区总—面积的10%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不予备案   】 :。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 ,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