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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第三【十条 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户只准购买》、保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3年以上; !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  (?三):家庭资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股票】、车辆及其它—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8平方米;—。(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持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五:)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并将登记向社【会公开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经济适《用住房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 【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标准!,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家庭供应 【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通知【书的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 》第,三十八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内容 》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以及已减免的由政府!承担的费《用,政府可优先回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人须—按照住房交易指导】价交纳土《地收益?并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交易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第—四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