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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第三十!条 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户,只准购买、》保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3年?以上; 《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   (》三)家庭资产(【包括存款、有价债】券、股?票、车辆《及其:它固定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 , ,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8平方米;—(,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持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并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五)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登:记并将登记向—社会公开 】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经济适用住】房,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    【 , ?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书,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标准,并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家,庭供应    】 ?。 ?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套型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查时限与公【示时间等《   《 【 第三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通:知,书,的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 —    ! ? 第:三十八条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等内容 】    《 《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以及已】减免的由政府承担】的费用,政》府可优?先回: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购房】人,。须按照?住,房交易指《导价:交纳土地收益并补】。交,所减免的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交易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 】。第四十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 》 : 第四十—一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第四十二—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照滨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