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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须向价格—部,门报送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概算,价—格部门应对该项【目的单位成本—提出建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销售?条件之前,开发经】营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核价申》请,:并同时报送客—观,真实:、,内容详细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及该项目法定【的相关资料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