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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须向价格部门】报送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总概算》,价格部门应对该】项目的单位成本提出!建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销售《条件之前,开发经】营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核价》。申请,并同时—报送客观真》实、内?容详:细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及该项目法定的】相关资料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