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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
【。
》 第二十二》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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