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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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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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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乡《村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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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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