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农村抗】震设防
—。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引导支!持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和【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指导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
— ,
第十九【条, 乡村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
? 村民自建的2层】以下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
【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