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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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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 》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 (五)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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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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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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