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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震加固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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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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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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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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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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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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