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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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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 (五—)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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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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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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