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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抗震加【固
《
第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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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输油等生命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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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五)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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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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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公共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多渠】道筹措?,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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