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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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充分!考虑潜在地震风险 !
:。。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按照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可能发生《。地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以及其】他地:震地质灾害和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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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地,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地区,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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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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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属于【备,案,类项目?的,审批部门备案】后,应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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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体育馆和】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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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进!行审核,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城区地震小区划成果!,,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不属于本】市,审批:而在本市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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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和【专项审查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并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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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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