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 , ,第七条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和矿产?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勘查等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矿—产地价款《(矿业权 】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土地、矿业权出让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