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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 第七条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和矿】产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勘查等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 ,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矿产地价款【(矿业权 》 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 :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土,地、矿?业权出让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