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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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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和矿产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勘:查等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 :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矿?产地价款(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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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矿产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土地、矿业权出让】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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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矿产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国土资源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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