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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方式 — 第七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  : (:一)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 !。     (【二)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债资金、担保【贷款等政府融资;】 ?     (三)】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政】府或部门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资金; 【     (四)!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 ?。 《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建设【项目,土《地开发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 ? 《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与工程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所需经《费,按,审计项目《。核减:额的5?%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专项用【于,审计所需设》备仪器购《置、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技》术,鉴,定费及日《常工作支出》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