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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程!序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竣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   《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人?员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