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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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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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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竣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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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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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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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人【。员或者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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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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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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