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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竣?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人员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