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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 》。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竣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通过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 】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人员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人员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