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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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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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