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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资金管理 【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 【 :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