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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 !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