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 】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