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资金【管理 ?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县】区的应及时拨—付到县区财政;市直!。的应及时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所在的会《计工作站帐户,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划入,【捆绑:使用 !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分期】。报帐制,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报帐,?市直项目到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派会计工作!站,报帐,?县,区项目到县区—财,政部:门报:帐报:帐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书面!报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复—核,。,财政部门负责【报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