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2.1 一般规定
12.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根据建厂地区气象条件、总图布置、工艺和控制要求、区域能源状况及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无建厂地区的气象资料时,可采用周围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气象资料。
12.1.3 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有防火排烟的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