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蒸 汽 源
11.3.1 蒸汽动力源的选择应根据建厂地区总体规划、区域能源状况、环境保护要求、工艺和控制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3.2 蒸汽动力源采用自建锅炉房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工厂总体规划,留有扩建余地。改建、扩建工程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设备和管道。
2 锅炉台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选用1台就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要求时,可只设置1台;
2)当选用多台锅炉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锅炉炉型不宜超过2种;
3)选用多台锅炉时,最小锅炉的出力应满足60%~75%热负荷的需要。
3 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1.3.3 蒸汽动力源采用外购汽源时,在扣除输汽管网的压力损失和温度损失后应满足工艺要求。供汽参数高于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减压降温装置,调整后的饱和蒸汽压力应满足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11.3.4 蒸汽动力源采用外购汽源时应在蒸汽总管上设置蒸汽流量的计量装置。
11.3.5 蒸汽动力源输送到集中配汽站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