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辅助建筑
9.3.1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辅助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或当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9.3.2 车间办公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办公室可布置在生产车间内,也可与其他辅助建筑联建;
2 车间办公室内噪声级不应超过70dB(A)。
9.3.3 生产辅助车间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要求,并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9.3.4 备件库可单独设置或置于生产车间内,生产车间内的备件库应有围护结构,并应与生产区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