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建筑与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结构设计宜采用单层和多层联合厂房,同时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防雨、隔声等要求。
9.1.2 建筑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
9.1.3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9.1.3的规定执行。
表9.1.3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9.1.4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规模、受灾停产后经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9.1.4的规定。
表9.1.4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9.1.5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主要生产车间及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9.1.6 功能相近的辅助车间、生产管理辅助建筑宜合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