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电气系统接地
8.7.1 工厂电气系统接地应包括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电子设备接地和防静电接地等。
8.7.2 3kV~10kV电压级,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小电流接地系统。
8.7.3 厂区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宜采用TN系统。TN系统的型式应根据工程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母线向1个建筑物供电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同一种系统接地型式,建筑物以外的电气设备宜单独接地;
2 在TN-C或TN-S系统接地型式中,不得断开PEN线以及PE线和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以及PE线和N线的任何电器器件;
3 在TN-C-S系统接地型式中,应在由TN-C转为TN-S系统的用户进线配电箱处将PEN线分为PE线和N线,分开后两者不得再合并;
4 在TN-S接地型式中,N线上不应装设只将N线断开的电气器件,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断开的电气器件。
8.7.4 变电所内不同用途、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8.7.5 全厂的共同接地装置,应通过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中的接地干线、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低压电缆中的PE线连成电气通路,并形成全厂接地网。
8.7.6 共同接地装置宜利用自然接地体,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易爆物资的管道。自然接地体能够满足要求时,除变电所外,可不设人工接地体,但应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