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照 明
8.6.1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工作面上照度值应根据设备、管道、梁柱、灰尘等影响条件确定,且应满足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
3 生产线的照明方式应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工作场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地点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表8.6.1 工作场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地点
4 照明供电线路应安全、可靠,并应远离热源;
5 主生产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
8.6.2 照度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及辅助建筑照明的最低照度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本规范附录E未包括的,可根据相似场所的照度值确定。
2 计算照度值时,应计入补偿系数。
3 工厂的中央控制室、高低压电气室、化验室、办公室及需要有较高照度环境的车间的照明设计,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同时,还宜符合统一眩光值及一般显色指数的要求。
4 照明灯的供电电压宜为灯具额定电压的95%~105%。
8.6.3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种类宜根据环境条件、被照面配光要求及灯具效率等确定;
2 蒸养工段、水泵房、浴室等场所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
3 层高超过7m时应采用深罩型工厂灯。
8.6.4 照明供电回路的分组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照明灯具不宜超过25个;高强气体放电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
2 照明插座、楼梯间及门廊的照明灯,宜由单独回路供电。
3 三相线路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均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2)同时供电给多个照明配电箱的线路,各相电流差不应超过10%;
3)以气体放电灯为主的照明线路的负荷计算,应计入功率因数影响,且中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4 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区、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
8.6.5 门式起重机上应安装照明灯具,并应采取防水、防振、防脱落等措施。
8.6.6 厂区内宜采用TN-C的低压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系统应局部采用TN-C-S系统,并应设置专用PE线。
8.6.7 照明配电箱的插座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回路中PE线的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PE线一端应与插座的接地孔相接,另一端应与照明配电箱接地PE母线相接。插座回路的N线不得与其他回路的N线共用。
8.6.8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道路照明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方式敷设;
2 厂区道路照明各回路应设保护,每个照明器宜单独设置熔断器保护;
3 照明线路三相负荷应分配均衡,最大与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