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交通运输
5.3.1 厂内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 厂内道路应与厂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且呈环形布置;
3 厂内道路在个别边缘地段尽头式布置时,应设回车场或回车道;
4 厂内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与雨水排除相适应;
5 厂内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
6 厂内道路应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7 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5.3.2 厂内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道路性质、当地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等条件,优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3.3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利于人货分流,路面宽度应根据车辆通行和人行需要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3.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缘转弯半径应根据行驶车辆的类别确定,并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
注:1 当场地受限制时,表列数值(6m半径除外)可适当减少;
2 供消防车通行单车道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9m。
5.3.5 厂内道路设计应满足基建、检修期间大件设备运输与吊装的要求。
5.3.6 生产装置和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根据需要设置与出入口(或大门)宽度相适应的引道或人行道,并应就近与厂内道路连接。
5.3.7 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应短捷;
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3.8 厂区内人行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75m,沿主干道布置时可为1.5m,超过1.5m时应按0.5m倍数递增;
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为1.5m,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3.9 厂区内道路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道路宜采用平面交叉方式,并应力求正交;
2 平面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
3 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3.10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5.3.11 厂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