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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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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五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服!务承诺事项》和热线服《务,电话:,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采暖期内热线服】务电话应当不少【于3:部,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 ?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
第?六十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1?0日 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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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
— 检测时间【为连续3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3天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检测时应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章》)确认 《
—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检测数】据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六十三条《 经检测,确认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温,度不达标《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减收或者免!收热费,供用—热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热?用户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 ? (二)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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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供!热企业不按期—限供:热,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1?00%退还热—用户热费;
【 , (四【)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相应热费的退还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办理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六十四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予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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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室内供热设》施的:安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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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第六十【。五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照采暖费收费额的2!﹪收取,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不按本办法赔偿【。热用户损失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用?供热:质量保证金赔—。偿,热,用户损?失采暖期结束1个】月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供热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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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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