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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 第五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服》。务承诺事项和热线】服务电话《,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采暖期—内热线?。服务:电话应当不少于3】部,,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   ?  《 ,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 第六?十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10日 《 , , 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 ? 第?六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     检测!时间为连续3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3天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检—。测时应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章)确认》 ,   —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检测?数据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经检测,】确认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温度不达标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减收或者免!收热费,供用热【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热用户【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 , (二)《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     (【三)供热企业不【按期限供热》。,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100%!退还热用户》热费;? ?     (四【)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相应《热费的退还》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办理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六十四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予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 ,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室!内供热设施的安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     (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第?六十五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照采暖费收!费额的2﹪收取,】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不按本办—法赔偿热用户损失】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用供:热质量保证》金,。赔偿:。热用户损失采暖期】。结,束1:。个月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供热企业 【 ,  第六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