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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服务承诺事!。项和热线服务—。电话,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采暖期内!热线服务电话—应当不少于3—。部,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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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
第六《十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10日 — 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六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 检测时间为连!续3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3天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检测】时应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章》)确:认
【 , ,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检】测数据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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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经检!测,确?认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温:度不达标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减收或者免收】热费,供用热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热用户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 (?二)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 : (三)—供热企业不按期限】供热,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100%】退还热用《户热费;
》。
(四!)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相应热费—的退还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办理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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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予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室》内供热设施的—安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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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照采暖费收费额的】2,﹪收取,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不按本办法赔偿】热用户损《失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用供热质量】保证金赔偿热用户】损失采暖期结束【1个月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供:。热企业 —
第六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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