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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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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
《第五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服》务承诺事项和热【线服务电《话,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采暖期内热》线服务电话应当不少!于3部,《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
》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10日 — 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
》 ,第六十一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48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 检测时间】为连续3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3天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检:测时应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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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者不在》检测数据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
第六《十二条 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经检测!,确认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温度不达》标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减《收或者免收热费【,供用热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热用户《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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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4℃?(含14《℃)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10】0%;
】。。 (三)—供,热企业不按》期限供热,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分摊比例的—100%《退还热用户》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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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热不合格天】数的认?定: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回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相应热费的!退,还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5月—。31日前办理完毕】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六?十四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予减收或】者免收热《费::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 ?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 (《四,)室内供热设施的安!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 (五)】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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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 ,。
第六十五条 !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照—采暖费收费额的【2﹪收取,》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不按《本,办,法赔偿热用户损【失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用供热质量【保证:金赔偿热《。用户损失采暖期【结束1个《月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供—热,。企业 《
第六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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