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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 (二)《。爆破作业的; 【 :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七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