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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七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