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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 ,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  ?   (二)爆破】作业的; 》 ,  ?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七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