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二)爆?。破作业?的;
—。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七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