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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或热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 ,。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  :。。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 : ,  : (二)爆》破作业?的; —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  第七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